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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安学法:建筑工地上的木头自己掉下,砸伤路人,责任该由谁来担

发布新闻作者:admin 发布时间:2013/3/15

我目前在一个建筑工地当保安。上周,李先生下班路过此地的时候,被建筑工地上的一块木头砸伤,随后,李某的家人找到工地的负责人要求其承担责任,建筑工地的负责人认为木头是自己掉下来的,他们也想不到。李某家人很气愤,喊来许多亲朋好友天天到工地门口堵着,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。我想请教一下,对于李某的受伤,建筑工地应该负责吗?

答疑解惑:

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 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: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。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,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,消除安全事故隐患, 及时、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。

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))第二十八条同时规定: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、施工起重机械、临时用电设施、脚手架、出入通道口、楼梯口、电梯井口、孔洞口、桥梁口、隧道口、基坑边沿、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,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。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。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、气候的变化,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。

根据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第六十四条规定: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、气候的变化,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,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;施工单位应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责令停业整顿,并处5万元以上1 0万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重大安全事故,构成犯罪的,对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

此外,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二十六条也规定: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、悬挂物发生倒塌、脱落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,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,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。

很显然,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看,给李某造成伤害的施工单位应该承担完全责任,也应当给予赔偿。同时,作为保安员也应尽到一定的维护义务,提醒施工单位做好安全防护工作,对周边设置明显的警示牌,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地减少事故的发生。